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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体制机制是关键

来源:中国建材报 发布日期:2015-12-19

当前,在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市场化、产业化过程中,尽管可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但是从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的发展实践来看,由于我国长期把垃圾处理作为公共事业,政府的扶植配合政策起着关键性作用,今后政府发挥的余地仍然巨大。

业内专家认为,在建筑垃圾资源化进程中,技术已不是瓶颈问题,主要症结就在于相关的法制政策保障的引导与落实。因此,在推进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的过程中,政府应做好体制机制方面的重要保障。

健全法律法规体制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均制定了循环经济发展规划,鼓励再生资源企业利用废料生产建材再生品,同时积极激发人们对废料回收再利用的意识,宣传利用再生产品的好处,这些示范激励工作带动了全国各地计划发展废物资源再利用的积极性。

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促进建筑垃圾利用的政策法规措施还不健全,关于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尚属起步阶段,在国家政策层面如何支持建筑垃圾再利用尚不明确,至今尚无一部关于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文件,现有法规条例和政策措施只有原则性表述,还不具体、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不明确,导致现行法规条例难以落实。

纵观国际,世界各国在建筑垃圾回收领域都以拥有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计划,并且均以明确了各方在建筑垃圾处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比如,韩国制定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促进法》,其中明确了政府、排放者和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的义务,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资本、规模、设施、设备技术能力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再比如,新加坡制定的《绿色宏图2012废物减量行动计划》,将建筑垃圾处理和再利用纳入了验收指标体系,不达标不予发放建筑实用许可证,并将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纳入绿色建筑标志认证,确定合理和科学的拆除项目的合理顺序。

此外,美国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英国的《废弃物战略》等等,都明确体现了“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从而促进建筑垃圾的减排和再利用。

为此,我国亟需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健全促进建筑垃圾处置再利用的法律法规体系,从而更加明确相应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首先,应改变以往只注重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为主的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的基础规定,以及完善各种操作性管理规定和惩治违法行为的制度规范,增补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方面的法律条文或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促进法》(或《建筑垃圾再生法》,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相关法规。),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尽快纳入法律法规体系。

其次,应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的配套管理法规体系。有必要加快我国建筑行业适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考虑建筑垃圾处置再利用的有关规定,包括建筑垃圾产生的统计与核算方法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经费核定准则和不同类型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损害成本核算等。

第三,应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实行建筑废弃物处置排放的合理收费制度。其中,尤其要提高建筑垃圾的排放收费标准,对进入最终处置的建筑垃圾进行再次收费,强制再循环运行的质量控制制度,并且要严格实行废弃物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展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可行性研究。严格规定不得擅自随意倾卸处置,对随意处置的要给予重罚。

这样,对建筑垃圾处置每一个环节中的责任主体都给与明确,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以及随意倾倒,又可以将在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增加收取的费用再一次补贴到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上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的积极性。

完善建设用地管理体制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某家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因土地资质不完善,已经建好的建筑垃圾处理厂日前面临拆除。

也有想要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的企业向记者坦言:“我们想要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但是进入行业就得有土地、有厂房,但是我国在土地管理方面非常严格,因土地用途、企业性质认定等原因,土地太难批下来了。”

日前,工业和建筑业产生的垃圾正以每天数以万计的速度侵蚀着我们的生存环境,其产生量远远高于城市建筑垃圾规划厂的建设速度。建筑垃圾规划土地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阻碍了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制订并印发《2015年循环经济推进计划》,该《计划》对深入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进行了明确要求。要求重点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省建设工作。

因此,我国应加快将建筑垃圾处置利用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中央及各级政府在建设用地分配上应照顾到现阶段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尚属于新兴产业,建筑垃圾的消纳处置还属于公益事业,在一定程度上应给予政策倾斜,对利用建筑垃圾为原料的生产建材的企业认定为资源化企业,给予选址土地方面的倾斜,确保该产业在政府引导下尽快走向市场化。

另一方面,应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指定标识与有偿使用。加快对以往建筑垃圾处置用地的整理,明确规划建筑垃圾处置用地规模和厂址,以无偿或以较低价格提供土地等形式对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主体进行适度补偿,明确指定标识出建筑垃圾填埋或焚烧用地性质,促进建筑垃圾处置用地规范化和有偿使用。

通过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设用地的管理体制,让更多企业加入到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从而进一步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进程。

建立金融信贷支持机制

对行业内企业来说,建筑垃圾资源化当前仍是无利或微利时期,是一个公益性事业。政府应建立政策支持鼓励体系,在融资支持方面,为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企业提供融资渠道,通过金融信贷的优惠,鼓励和支持从事建筑垃圾管理规划和资源化企业,吸引私人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促进环保产业的长期稳定的发展。

首先,应鼓励政策性银行对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放宽贷款准入、延长款项使用时间、调低贷款利率等,提供优惠贷款或垫款;鼓励金融机构向建筑垃圾处理企业注入资金,可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制合作、政府合股等形式经营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促进建筑垃圾处置利用公司化、特许经营和证券化。

其次,应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资金的基金化,对各类支持资金以专门基金的形式积累,将积累的基金投入运营,用运营的利润来抵消通货膨胀,实现增值保值,这样做有利于吸收民间投资,国外投资和公益募捐,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形成示范引导激励机制

随着建筑垃圾并非“垃圾”而是“城市矿藏”的观点逐渐得到大家的认可。各级政府已经开始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力主通过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等,走出一条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发展之路。

但是,从我国建筑垃圾5%的资源化率来看,我国对建筑垃圾的综合治理、综合管理能力仍然不强,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缺乏强有力的推动机制难以调动行业内企业的积极性。

今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取得显著效果,还要有赖于企业示范工程引导、政府推广再生产品和政府部门间的协同实施等诸多措施。

首先,应建设一批全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尽快打造一批全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树立一批市级循环经济典型优秀企业、园区等,以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示范区域为载体引领整个产业的发展,使典型企业或园区对建筑废弃物领域的资源化利用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其次,政府应引导推广建筑废弃物生产的绿色建材制品大规模应用。一般情况下,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再生建筑材料目前的销售价格与原生材料相比并没有竞争优势,这使得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很难有销路。为此,政府应建立再生建材的绿色采购制度,通过各种渠道大力推广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技术、产品,鼓励国家大型公共工程对废弃物处理提出明确的再生利用要求,从而起到引导和表率作用,带动全国建筑工程项目使用一定比率的再生资源如再生水泥、再生砖等,甚至在公共设施建设等部分范围内强制使用,并加大对低碳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技术的推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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